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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区域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王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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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区域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5117日,来外地务工的农民工李先生在某村一户业主家施工建房时,因内急,院内没有卫生间,便去了附近荒地边的废弃房屋内小便,他刚走进屋里就被高压电击中晕倒了。随后,配电所的管理员报警后,李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袁先生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李先生与配电室所有人某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是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配电室是高压危险地点,还贸然进入,具有重大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应该负主要责任。某公司作为配电室的所有人,应该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其对配电室管理不当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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