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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收养后亲生父母无权继承财产
来源:王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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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收养后亲生父母无权继承财产

案情简介

1966年,在钟某8个月大时,亲生母亲张某将其送给他人做养子,并由他人抚养成人,1992年,钟某与杨某登记结婚,2014521日钟某在煤矿上班时不幸发生事故死亡。事发后,矿场与钟某的妻子杨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共120万元,钟某的亲生母亲张某认为钟某系其亲生子,与钟某素有往来,钟某生前对其也有照顾,因此认为其对该项赔偿也享有继承权。双方就赔偿款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1966年张某将钟某送给他人做养子,由他人抚养成人。1966年国家的《收养法》尚未颁布实施,钟某与他人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即与其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消除,张某对钟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赔偿款归钟某的妻子杨某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收养关系案件,与养父母建立合法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在钟某8个月大的时候就被他人收养,其与亲生母亲张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母子关系,无权继承钟某的死亡赔偿金。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赔偿款归钟某的妻子杨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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