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日上午,王女士因右耳疼痛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4时,王女士在医院走廊踩到油渍摔倒致其左侧股骨胫骨折,并进行了左股骨胫骨置换手术,花去医药费7.5万元。经鉴定,王女士构成七级伤残。因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医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3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医院向王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对其住院大楼进行有效管理和及时对病房走廊油渍进行清理,没有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女士踩到走廊上的油渍摔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不慎摔伤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法院没有完全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医院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